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小,522,201810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5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珮蓁即陳錦美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1,43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繳納裁判費2,430 元,計溢繳1,430 元,故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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