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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4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洪季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違約金最高以3 個月為限,共計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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