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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丁梓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2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
│積欠本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
├────┼────────┼───┼─────────┼────┤
│68,248元│自106 年8 月1 日│1.15%│自106 年9 月1 日起│0.115% │
│ │起至107 年2 月25│ │至107 年2 月25日止│ │
│ │日止 │ │ │ │
│ ├────────┼───┼─────────┼────┤
│ │自107年2月26日起│4.16%│自107年2月26日起至│0.416% │
│ │至清償日止 │ │107年2月28日止 │ │
│ │ │ ├─────────┼────┤
│ │ │ │自107年3月1日起至 │0.832% │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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