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小,611,2018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日境
鄭欽仁
被 告 杜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71元,及自民國107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並自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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