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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郭琦妏
相 對 人 樂果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在民國107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從民國107 年10月1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在民國105 年11月19日和被告公司訂立契約,被告公司向原告收取預繳作業金新臺幣15,000元。
但是,嗣後因為被告公司倒閉,導致旅遊行程沒有辦法成行,因此請求
被告公司給付該預繳作業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
2 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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