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小,793,2018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79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賴孟泰
被 告 陳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94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6,114元自民國95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27,826元自民國95年4 月2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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