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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唐儷馨
相 對 人 王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對被告向本院提起清償債務(返還借款)訴訟(本院107 年度嘉簡調字第562 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10樓,上開清償債務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應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沒有管轄權。
所以,本院已經另案把上開清償債務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而本件訴訟救助的聲請是屬於上開清償債務訴訟的程序事項,因此一併依職權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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