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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宜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霞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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