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116,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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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出嘉義縣中埔鄉竹頭崎段299之46、299之94、299之95、301之5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登記索引表(須有完整姓名)。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就本件請求撤銷之標的,於「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標的,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何采芳積欠款項,而債務人何采芳應繼承之財產,卻由何羅秀葉辦理繼承登記,有害債權,爰請求撤銷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繼承登記等語。

是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或資料,原告應依限補正當事人及書狀,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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