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12,201803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2號
原 告 毛秀鳳
被 告 蔡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6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後,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而未獲付款,經原告一再催索,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1,667,000元及自民國 106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僅以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聲明本件債務非如債權人之片面所言,鈞院逕依債權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尚有未妥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告固曾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僅泛稱本件債務非如原告片面所言云云,並未具體指明抗辯理由,復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 17,533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民國)│票據號碼  │
├──┼───┼───────┼────────┼──────┼─────┤
│ 1  │蔡永欽│105年12月12日 │315,000元       │106年9月21日│AD0000000 │
├──┼───┼───────┼────────┼──────┼─────┤
│ 2  │同上  │105年12月18日 │287,000元       │同上        │AD0000000 │
├──┼───┼───────┼────────┼──────┼─────┤
│ 3  │同上  │105年12月23日 │287,000元       │同上        │AD0000000 │
├──┼───┼───────┼────────┼──────┼─────┤
│ 4  │同上  │106年1月20日  │285,000元       │同上        │AD0000000 │
├──┼───┼───────┼────────┼──────┼─────┤
│ 5  │同上  │106年2月23日  │283,000元       │同上        │AD0000000 │
├──┼───┼───────┼────────┼──────┼─────┤
│ 6  │同上  │106年3月12日  │210,000元       │同上        │AD0000000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