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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陳金祥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陳尹婕(即陳進義之繼承人)
陳素英(即陳進義之繼承人)
陳素琴(即陳進義之繼承人)
陳明琦(即陳進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尹婕、陳素英、陳素琴、陳明琦為被告陳進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陳進義已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死亡,致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被告陳進義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因本院查明被告陳尹婕、陳素英、陳素琴、陳明琦等人為被告陳進義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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