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135,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詹淯翔
被 告 詹志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淯翔、詹志進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000號房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如附件所示公文說明欄第(一)、(三)項所示事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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