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146,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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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洪于晨
洪秋照
劉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8條約定「本借款或甲方對乙方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又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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