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159,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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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59號
原 告 王文鴻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蘇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豪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5,2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6,71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5,200元×193.54平方公尺×(1-每年折舊率1%×19年)×段落等級110/100=896,7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5,290元,尚欠4,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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