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166,2018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66號
原 告 曦望美工設計社即張佳航
被 告 曾駿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駿皓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且起訴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且由原告起訴狀中無從知悉原告所述被告對其主張之債權金額及執行命令為何,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亦僅記載「被告應提供證明與原告認識且有往來之相關證明」,本院乃併命其於 7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

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未補正訴之聲明,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