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184,2018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王如意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死亡、禁治產、親權行使,其餘記事欄省略)。

三、記載完整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自行將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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