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234,2018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原 告 鎮臺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詣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