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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55號
原 告 蕭景安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誓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13,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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