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266,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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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相 對 人 陳文斌即陳天池之繼承人


陳文正即陳天池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靜宜即陳天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文慧即陳天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給付醫療費之訴訟,但是相對人陳文慧在起訴後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

相對人陳文慧的配偶杜世強及子女杜柏儒都是香港人,沒有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向法院聲明繼承,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應該由相對人陳文慧之母即相對人劉靜怡為其繼承人。

因此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劉靜怡承受訴訟。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條所定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相對人陳文慧在起訴後的民國107年4月2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足憑,其有香港籍的配偶杜世強、子女杜柏儒。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杜世強及杜柏儒在繼承開始的3年內可以書面向本院聲明繼承,但是杜世強及杜柏儒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向本院聲明表示要繼承,所以相對人陳文慧的繼承人究竟是何人,目前都無法確定,也就無法直接認定相對人陳文慧的繼承人是劉靜怡,由劉靜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承受訴訟,所以原告此項聲請,依法無據,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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