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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91號
原 告 王美麗
原 告 李守富
被 告 廖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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