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41,2018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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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石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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