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444,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44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蕭美蘭
王裕程
楊翊
方冠中
被 告 許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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