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44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蕭美蘭
王裕程
楊翊
方冠中
被 告 許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