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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號
原 告 彭鈺耘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何承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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