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51,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1號
原 告 蔡淑珍
被 告 烘焙王麵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淺草麵包加盟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依該契約書第13條約定:「本約有未盡詳細之處,由甲(被告)乙(原告)雙方協議後另於本約後段新增補足,若有爭議,願以高雄地方法院為處理法院。」

,依上開約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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