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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14號
原 告 楊賴美玉
訴訟代理人 楊孝忠
被 告 柯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8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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