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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53號
原 告 侯政安
訴訟代理人 姚菲菲
被 告 黃如涓
訴訟代理人 劉識賢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10月9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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