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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72號
原 告 楊鎮探
被 告 林楊秀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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