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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11號
原 告 吳慧鳴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 告 蘇俊男
被 告 李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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