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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敖育鎧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嘉義市○○段○○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同段三○九一建號建物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上開土地建物異動索引(需有完整姓名),暨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債務人敖育鎧之戶籍謄本、敖育鎧之被繼承人敖國棟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被繼承人敖國棟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敖育鎧積欠新臺幣 177,531元及利息未償還,而債務人敖育鎧之被繼承人敖國棟死亡後,債務人敖育鎧並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敖國棟所遺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 同段309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遺產),卻由1敖**辦理繼承登記, 1敖**復於105年3月25日將系爭遺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2敖**,有害原告債權實現,爰請求撤銷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塗銷繼承登記,並請求撤銷被告1敖**、2敖**等間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等語。
然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系爭遺產現所有權人之姓名,且原告於前揭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所載之內容,亦未特定系爭遺產之現所有權人為何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或資料,被繼承人敖國棟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依限補正當事人及書狀,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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