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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綉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雪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4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上訴人還沒有繳納,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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