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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62號
原 告 徐法天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經聲請對被告集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但是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該以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請求給付票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應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而原告僅繳納500 元(支付命令聲請費),還欠30,200元,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30,200元,逾期不補繳,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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