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707,2019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訴訟代理人 葉暐泓


被 告 丁淑女

訴訟代理人 丁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4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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