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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訴訟代理人 葉暐泓
被 告 丁淑女
訴訟代理人 丁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4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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