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728,2019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惠瓊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0 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是代位游朝棋對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遺產)訴訟,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游朝棋繼承本件訴訟標的物(遺產)的價值為計算基準。

查本件被告和訴外人游朝棋公同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9,000 元【計算式:162 ×4,500 】(本院卷第39頁),游朝棋的應繼分為72分之1 ,則游朝棋繼承遺產的價值為10,125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應為10,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1,770 元,溢繳770 元,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該溢收的77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