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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75號
原 告 胡家瑋
兼法定代理 邱淑珍
人
法定代理人 胡益豪
訴訟代理人 邱淑珍
原 告 邱淑珍
被 告 翁惠容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d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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