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880,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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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880號
原 告 小雨企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溫哲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修


被 告 洪慧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1,918 元,及自民國106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洪慧辭應給付原告351,918 元,及自106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被告中任一人如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3,8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慧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製作三筆活動,活動費用合計為371,918 元(下稱系爭債務),而被告洪慧辭亦與原告就系爭債務簽立切結書,同意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自105 年12月25日起至107 年1月25日止,每月25日清償5 萬、2 萬元不等之金額,共分14期清償,惟被告公司僅於106 年1 月5 日支付2 萬元後,未依約還款,尚欠原告351,918 元,並依切結書第二點:「被告公司如已兩期以上無法攤還本債務,則由被告洪慧辭承擔該債務」,及切結書第一點:「如無法如期攤還需付違約金,利息每日1 %計算」,爰依兩造間契約及切結書之約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公司則以:同意原告主張之系爭債務,惟公司目前歇業,無能力清償等語,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之意思表示。

(二)被告洪慧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暨分期付款切結書、台灣銀行活期存款存摺明細資料(本院卷第7 頁至第11頁)為證,而原告請求事項業據被告公司當庭認諾同意其請求(本院卷第89頁),本院自應本於被告公司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而被告洪慧辭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本件原告主張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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