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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周志華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列標準徵收費用,且應徵收之費用,應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以本院104 年度嘉簡字第430 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應補繳新臺幣1,000 元之聲請費,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嘉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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