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羅仲元
法定代理人 劉弘為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相 對 人 余淇影
相 對 人 余騏楠
相 對 人 余文進
相 對 人 陳永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余淇影、余騏楠、余文進、陳永笙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592 元、592 元、1,182 元、592 元,以及都從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和相對人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嘉簡字第697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被告余淇影、余騏楠、余文進、陳永笙各負擔6 分之1 、6 分之1 、6分之1 、3 分之1 、6 分之1 等情形,本院已經調取前開事件卷宗查明。
而本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在上開事件繳納如附件計算書所示的金額,也經聲請人提出收據以及規費徵收聯單為證據,並經本院審查屬實。
依據上開資料計算,聲請人以及相對人余淇影、余騏楠、陳永笙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下同)592 元【計算式:3,550 元×1/6≒591.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余文進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則確定為1,182 元【計算式:3,550 元-(592 元×4 )=1,182 元】。
因此,本院依照如第一項所示的規定,確定相對人余淇影、余騏楠、余文進、陳永笙應該賠付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各為592 元、592 元、1,182 元、592 元,以及都從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 元│民國107 年7 月11日繳納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 500 元│民國107 年8 月17日繳納 │
├────────┼───────────┼─────────────┤
│地籍圖謄本費 │ 150 元│民國107 年10月1 日繳納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 1,900 元│同上 │
├────────┼───────────┼─────────────┤
│合 計 │ 3,550 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