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聲,8,201803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義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本院107 年度嘉簡聲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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