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調,100,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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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呂金福
呂全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金福、呂全成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無效。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3 建號建物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此乃需經法院調查始得確認是否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調解程序原則上不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

又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其性質係確認之訴,是本事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

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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