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調,122,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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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1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帝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青
相 對 人 紀曉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紀曉茹之債權人,經調查發現相對人紀曉茹任職於相對人帝耶國際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紀曉茹對相對人帝耶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相對人帝耶國際有限公司聲明異議。

故聲請確認相對人紀曉茹任與相對人帝耶國際有限公司僱傭關係存在等語。

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為: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核其法律關,尚非屬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審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確認之訴。

況且,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帝耶國際有限公司於執行程中提出之聲明異議狀,相對人帝耶國際有限公司已否認相對人紀曉茹現為其員工等語。

是以,依本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且兩造亦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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