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調,137,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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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蘇子恩
訴訟代理人 陳松林
訴訟代理人 陳雨竺
相 對 人 林文鍾
相 對 人 高海波
相 對 人 3林玉花
相 對 人 林玉丹
相 對 人 林玉梅
相 對 人 高耀輝
相 對 人 林玉花
相 對 人 林玉丹
相 對 人 林茂發
相 對 人 林振德
相 對 人 林宗能
相 對 人 林桐標
相 對 人 林茂成
相 對 人 林茂榮
相 對 人 林榮山
相 對 人 林榮南
相 對 人 黃英欽
相 對 人 黃俊銘
相 對 人 林耀宗
相 對 人 林家鋒
相 對 人 林廷堯
相 對 人 林俊榮
相 對 人 林慶瑞
相 對 人 林慶龍
(聲請狀誤載為林慶隆)住嘉義縣○○鄉○○村○○○00號相 對 人 林茂益
相 對 人 林建材
相 對 人 林進銘
相 對 人 王偉宇
相 對 人 陳嘉鈞
相 對 人 林炳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鍾、高海波、林玉花、林玉丹、林玉梅、高耀輝、林玉花、林玉丹、林茂發、林振德、林宗能、林桐標、林茂成、林茂榮、林榮山、林榮南、黃英欽、黃俊銘、林耀宗、林家鋒、林廷堯、林俊榮、林慶瑞、林慶龍、林茂益、林建材、林進銘、王偉宇、陳嘉鈞、林炳梧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繳本件聲請調解費用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最新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全部)。

三、依前開第二項土地謄本所有權部記載之其他共有人身分證號,補正相對人(即其他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四、依第三項補正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記載,如與本件聲請調解狀相對人欄(即本件裁定相對人欄)記載之地址相異,請依此補正記載正確相對人姓名、地址,並含完整調解聲明、爭議情形之聲請調解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函覆附屬文件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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