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 理 人 胡育嘉
相 對 人 林水源
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林水源之債權人,請求撤銷相對人林水源、陳○○間就嘉義市○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號5樓2房屋於民國96年9月17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97年1月2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等語。
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標的為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