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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吳晉漢
相 對 人 陳雅芳
陳守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雅芳積欠聲請人債務,相對人陳雅芳及陳守甫就繼承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通知相對人二人於107年3月5日到庭調解,然相對人二人均未到庭調解,且相對人陳守甫前已具狀表示:相對人陳雅芳係對被繼承人陳正勇拋棄繼承,本件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並無不法,請將本案駁回等語,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前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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