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嘉簡調,57,2018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傅洲燈之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等情。

經查,本件其中相對人傅麗勤設籍嘉義市○區○○里○○○路000號,有被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經郵務機關向上址投遞開庭通知書後,遭以「遷移不明」為由而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可稽,顯見本院無從對相對人傅麗勤送達文書,而應由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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