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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他字第3號
抗 告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總醫院、林芳郁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本院107 年度朴他字第3 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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