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董俊杰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弘德學校財團法人嘉義縣弘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遲月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