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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1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歐昭廷
被 告 翁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4,917元,及自民國94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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