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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王裕程
被 告 冷秀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07元,及依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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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時間及利率(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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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95年4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929計算 │
│1 │64,061元 │64,061元 │之利息。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2 │31,046元 │31,046元 │自9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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