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朴簡,13,2018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3號
原 告 吳民壽
被 告 吳忠勳
吳岳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之「分割遺產」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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