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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玲即郭財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蔡榮一(Z000000000)已於111年2月22日死亡,請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部分得予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應繼分比例。
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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